經查,2015年8月份,這家公司從某飼料公司業(yè)務員賀某處購進飼料添加劑產品“吡啶甲酸鉻”共16袋,共計400公斤。同年9月份和2016年3月,這家公司組織人員對這批飼料添加劑產品進行了拆包、分裝,拆包、分裝共9袋,計225公斤。至案發(fā)時,經拆包、分裝的“吡啶甲酸鉻”產品已售出193公斤,售價每公斤14~15元,獲違法所得2732元,經拆包、分裝尚未售出的“吡啶甲酸鉻”庫存產品32公斤。
去年10月份,市農業(yè)局依法責令這家公司改正其對飼料添加劑產品“吡啶甲酸鉻”進行拆包、分裝的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2732元,沒收經拆包、分裝尚未售出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吡啶甲酸鉻”32公斤,罰款3000元。
袁敏俊(金華市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支隊)表示:
飼料是直接供動物食用的產品,是食用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源頭。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jiān)管,是提高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的重要手段。飼料生產時,廠家嚴格按照生產工藝要求組織生產,產品進行檢測合格后才出廠銷售。如果經營者在經營環(huán)節(jié)擅自拆包分裝,有可能會添加違禁藥物等,嚴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為此,國務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23條規(guī)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如若違反,將根據(jù)《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44條第一項規(guī)定,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上述企業(yè)對所購進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吡啶甲酸鉻”進行拆包、分裝銷售,違反了上述法規(guī),因此,市農業(yè)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2732元以及32公斤已經拆包、分裝飼料添加劑產品“吡啶甲酸鉻”,并處3000元罰款。
在此,我們提醒廣大飼料經營者和食用動物養(yǎng)殖者:根據(jù)《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guī)定,飼料經銷商不能為養(yǎng)殖戶加工配制飼料,也不允許拆封分開賣散裝飼料;養(yǎng)殖戶自行配制的飼料也不能對外出售;禁止經營用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否則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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